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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律硕士学院十五周年院庆系列活动之午间系列沙龙(三十四)“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实务视角” 成功举行

午间系列沙龙(第三十四期)“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实务视角”于2020年11月17日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5成功举行。本次沙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综合处处长宋丹检察官担任主讲,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全国人大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兼专家顾问苑宁宁博士担任与谈人,沙龙的主题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实务视角”。法律硕士学院褚宁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参加本场沙龙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干部姜勇、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副院长刘智慧教授、比较法学院孙海波副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张可博士、法律硕士学院李晓博士、黄健博士、宗婷婷博士。

沙龙伊始,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对宋丹检察官的到来表示欢迎,他指出,少年司法制度是当下提出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作用背景下的一个重要议题,少年司法制度体现了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关爱模式”,国家应承担挽救、感化与教育的责任。许身健院长指出了少年司法方兴未艾,是学科交叉和新文科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少年司法制度的成熟程度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极具探讨价值,最后他预祝此次沙龙圆满成功。

随后,宋丹检察官分享了检察机关对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和适用。首先,宋丹检察官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总体而言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集大成者,是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小宪法。其具有“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六大保护体系”这两大特色。随后,宋丹检察官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脉络、《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以检察监督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检察机关的探索、未检工作开展与社会支持体系四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其中,宋丹检察官强调了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中未成年人保持了高度的参与性,体现了保障未成年人参与权的特点。法案在全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其中有19028个未成年人提出了22269条意见。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5条明确的人民检察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等”字应作出“等外等”的解释。从立法路径来看,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法特色是将近年来未检工作中“先试先行”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例如,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家庭教育制度等。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与社会支持体系的互动。未来,将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办案与社会力量的衔接。

针对主讲人的发言内容,与谈人苑宁宁博士结合自己参与未保法立法的体会进行了发言。首先,苑博士认为,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思路就是在“解决新时代下未成年人保护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未保法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定位应当从宪法中寻找依据,考虑未保法与其他部门法、宪法之间的关系;通过未保法的制定引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随后,苑博士提出了其对未保法修订中各章内容的困惑与思考。其中包括,总则中“双引擎”机制未能体现的缺憾、家庭保护部分与民法典监护之间的关系、学校保护部分学校与未成年人的关系、网络保护部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限制与保护的取舍,以及司法保护部分如何结合中国实际国情,秉除拿来主义等。最后,苑博士指出参与未保法的修订对其开展学术研究的方法与思路产生了影响,启发其思考作为学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路径这一命题。

随后,李晓博士和刘智慧教授结合各自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进行了补充。李晓博士提到了人的本能惩罚性冲动对当下解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影响。刘智慧教授则从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系对未保法的相关条文发表了看法,例如家庭保护、社会保护与民法典的内容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照护”与民法典的“监护”一字之差,就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最后,主持人褚宁副教授认为,运用司法的手段解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在于从实现权利和确认法律关系回归到解决未成年人问题本身。 我们国家基于“立法优位”的制度框架,纠纷与诉讼经由法律规范发生关联,引发纠纷的案件已被裁剪为“要件事实”,以契合法律规范的方式解决纠纷,难以实现落脚于未成年“人”的诉讼目的。为此,涉未成年人诉讼的目的,以及司法机关延伸职能的涵义与边界都值得进一步研究。

在与会者的掌声中,作为法律硕士学院十五周年院庆系列活动的此期午间沙龙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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